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 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黄林林罚决字〔2025〕第9号 |
姚顺民毁坏林地案件 |
姚*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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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为整治山体滑坡,对林地进行清理开挖,同时在部分林地上修建了施工便道和挡土墙,造成林地毁坏。毁坏林地位于黄山市博村林场东关工区10号林班,属两权分离山场,林地所有权属为黄山市博村林场所有,林木所有权属为阳湖镇兖溪村村民所有,森林类别均为国家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位于城市规划区,毁坏林地总面积3487平方米(5.23亩)。其中,已补植幼树面积为2007平方米(3.01亩),具备林业种植条件;已硬化建成挡墙合计面积为93平方米(0.14亩);毁坏林地面积为1387平方米(折2.08亩),原有土层均被挖掘,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现已查证属实。 |
种类:1.处111727元罚款。 2.限期六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林业局 2025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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