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55/202504-00036 信息分类: 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5-04-22
发布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5-04-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林办函〔2025〕3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08:04 信息来源:黄山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关于做好2025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林业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全林业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现就做好202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持续加强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规范化、精准化建设,市本级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有关科室、单位要按照平台格式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委托、下放事项相关被许可人信息应纳入市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监管。有关科室、单位要根据抽查清单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二、严格执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将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作为规范双随机抽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抽查基数、比例等,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紧急部署开展抽查的,及时修改计划并公示。要在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按计划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不超过1次。

三、规范实施双随机抽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双随机抽查前,要制定抽查方案并报负责人批准,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实施双随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向检查对象当面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精准清零处置,形成监管闭环。

四、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好2025年度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和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切实提高协同监管效能。要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高低,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监管从无差别、粗放式向差异化、精准化转变,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本年度随机抽查各项任务应于11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各有关室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分别于610日、1115日前按照附件3样式,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林业局,并同步报送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段洪雨,电话:2514092,电子邮箱:ahhslyj@126.com

 

附件:1.全林业系统2025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全林业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黄山市林业局

2025416

 


附件1

林业系统2025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一般

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林木采伐类检查:

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是否按照规定和相关标准完成更新造林。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

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及进出口等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一般

检查项

现场

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3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1.生产用地土地属性;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授权情况;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规范填写情况;

6.林草种子质量;7.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一般

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一般

检查项

现场

检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附件2

林业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

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

方式

抽查主体(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和

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市级、县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511月底前完成。

 

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是否按照规定和相关标准完成更新造林。

市级、县级自行组织发起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202511月底前完成。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2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及进出口等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级组织发起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根据各地实际数据抽查比例10%

202511月底前完成。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3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1.生产用地土地属性;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授权情况;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规范填写情况;6.林草种子质量;7.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9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发起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根据各地实际数据,抽查比例10%

202510月底前完成。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4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区县发起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全市616家;抽查比例5%

20254月至10月。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消防部门开展


附件3

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序号

抽查任务

名称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累计抽查企业

(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

责令整改

(户数)

立案调查

(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备注

 

 

 

 

 

 

 

 

 

 

 

 

 

 

 

 

 

 

 

 

 

 

 

 

 

 

 

注:1.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

2.各县区未按时完成的,请备注未完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