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55/202107-0009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6-22
发布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7-07
生效日期: 2021-06-22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政办秘〔2021〕29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17:25 信息来源:黄山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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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市森林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的种群数量急剧增长,损害农林作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危害到农林业生产和人畜安全。为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和人畜安全的危害,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的通知》(林护发〔20211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皖政〔199759号)等规定,组织开展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通过适时适地适量猎捕野猪,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对野猪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野猪种群监测和预警宣传。各地要根据辖区野猪种群分布情况,组织护林员、乡镇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地巡护人员开展常态化巡护,加强野猪数量和活动监测,尤其要加强对野猪活动频繁、种群数量大的重点区域的监测,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及时掌握野猪种群繁殖、活动及危害情况,为上级提供决策依据。对野猪危害严重区域要设置警示牌,提醒群众避险。组织开展有关野猪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倡导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单位,轮流到田间、地头值班,采取科学有效办法驱赶,引导村民将野猪喜食的玉米、花生、林下参、红薯、桃等改种茯苓、瓜蒌等其他作物。

(二)因地制宜开展野猪种群调控。一要划定野猪狩猎区。野猪狩猎区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禁止在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机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风景游览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狩猎。二要确定野猪狩猎期。根据野猪的生物学特性,狩猎期为每年101日至翌年1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三要实行野猪限额猎捕。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野猪资源量提出狩猎区域年度限额猎捕量,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猎捕量核发狩猎证,组织猎捕。年度限额猎捕量不得突破。四要持“两证”进行狩猎。狩猎人员必须持有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放的《狩猎证》和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进行野猪狩猎。五要制定猎捕工作方案。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猎捕野猪具体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狩猎队人员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狩猎队管理、狩猎安全、猎获物的收取与处置,以及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等事项,确保方案切实可行。未成立狩猎队或无狩猎人员的乡镇,可以根据需要,借用本区县内具有狩猎资质的人员成立临时或相对固定的狩猎队,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在禁猎区域或禁猎期内,由于野猪数量增加,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不得不猎捕的,所在乡镇政府可制定临时猎捕野猪工作方案,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限时、限量猎捕。

(三)依法实施野猪危害补偿。一是开展初步调查。乡镇政府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猪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组织核实确认。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三是进行公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答复异议人。五是兑现补偿。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依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均要成立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程序严密的工作机制。乡镇政府是野猪危害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控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狩猎枪支(弹药)使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狩猎突发事件调度处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偿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专项资金。对野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要做好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工作,不得出售野猪获收收入支付狩猎人员劳务工资,切实提高狩猎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三)抓好安全管理。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安排好狩猎野猪活动,切实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强化狩猎队员安全管理,及时处置猎获野猪。参加狩猎人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次狩猎活动不得少于2人,由狩猎队队长负责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具体狩猎参加人员、出猎及回归时间、活动区域以及猎获物等情况。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公安机关要做好枪支弹药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有效保障狩猎活动安全。落实禁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猎获野猪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不得出售、食用。

(四)严格工作纪律。对不服从狩猎组织管理、不能有效履行出猎义务的狩猎队员,乡镇政府应将其从狩猎队伍中除名,并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狩猎资格;对不按种类滥捕、交易和售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及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取消其狩猎资格,收回《狩猎证》《持抢证》,对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虚报、冒领猎捕劳务补偿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依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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