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林业局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林业局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林业局
2019年4月30日
黄山市林业局干部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林业系统干部培养力度,加强系统内挂职锻炼干部管理,增强机关整体工作效能,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调挂职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第二条 挂职锻炼人员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政治可靠、诚实可信、爱岗敬业,并能够胜任挂职期间所承担的工作。
第三条 挂职锻炼人员是指因干部培养和锻炼工作需要,从局属事业单位选调到局机关挂职锻炼的人员;局属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一般应到局机关挂职锻炼一年以上。
第四条 从局属事业单位抽调挂职锻炼人员,应事先征求所在事业单位意见。
第三章 挂职锻炼人员审批程序
第五条 挂职锻炼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 由需要从局属事业单位选调人员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市林业局挂职锻炼人员审批表》,说明需要挂职锻炼人员的原因、时间、人数以及被选调单位的意见;
(二)经选调单位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审核同意;
(三)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选调;
(四)批准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局办公室和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分别备案。
第四章 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限
第六条 挂职期限原则上为3年,挂职期满后,返回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挂职锻炼人员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七条 挂职期间,挂职锻炼人员一律不转人事关系,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所在局属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岗人员发放;
第六章 挂职锻炼人员提拔任用和专业职称申报
第八条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对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对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职称申报和聘用上,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挂职锻炼人员管理
第十条 挂职锻炼人员一经批准挂职的,视为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有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承担所在科室统一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人员办公设备按机关工作人员配置,公务出差按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人员考核
(一)挂职人员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回原单位进行,所在科室出具考察报告作为事业单位考核时的参考。
(二)挂职锻炼人员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提拔、职称评定、是否续聘等重要依据,作为局属事业单位当年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由所在科室负责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管理,及时掌握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挂职期满,负责提交挂职锻炼人员鉴定材料给所在单位备案。
(四)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挂职锻炼人员,将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退回原单位的处理。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人员挂职期满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挂职锻炼人员需要提交挂职期间工作总结,对其挂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表现作出鉴定,分别经所在挂职科室的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局党组会的决定向挂职人员所在局属事业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对挂职锻炼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挂职锻炼人员党组织关系
第十六条 挂职锻炼人员党组织关系按党内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市林业局挂职人员审批表
附件1
市林业局挂职锻炼人员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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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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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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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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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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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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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毕业院校及专业(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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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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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或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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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挂 职 科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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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挂职(延长)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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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挂职 (延长)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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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单位意 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挂职科室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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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人事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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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组 会 研究意见 |
研究时间和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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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备案时 间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