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作者: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09-25 00:00 信息来源:2020-9-25.9.0. 28. 0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黄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林业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山市林业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机构职能。即林业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职能、职责、领导及分工等;
     2、政策法规。即与林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林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我局根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制定的各类管理规定等;
     3、行政许可。即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审批、办理流程及办理指南;
     4、行政执法。即林业行政执法、处罚和行政复议事项等;
     5、工作动态。包括造林绿化、森林资源管理、林业行政执法、森林资源保护等林业业务工作及单位内部管理工作等信息。
     6、计划总结。包括各项业务工作计划、总结、规划、调研等。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政府网站、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2、黄山市林业局及政务中心窗口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更新和上报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黄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列入局属各单位年度考评工作内容,并对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实行行政问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信息公开工作由局信息办(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