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电话、现场口头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信息应详细、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信息名称、时间、文号或其他提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申请人补正。审查通过后,将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申请受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即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