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55/201912-00007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9-12-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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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猎捕野生动物检查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4 10:44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对猎捕野生动物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优化随机抽查程序,确保监管工作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精神,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黄政〔201951号)要求,参照省林业局《全省林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制定了《猎捕野生动物检查细则》。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猎捕野生动物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确保随机抽查工作的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切实做到减轻被许可单位或个人负担,不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象范围

我市范围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取得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猎捕省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被许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猎捕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被许可单位或个人。

四、重点内容

(一)检查内容:检查被许可单位或个人是否持有狩猎证从事狩猎活动,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有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弓、地枪、排铣等工具进行猎捕的禁止行为;是否有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的禁止行为;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抽查比例不低于3%

(三)抽查程序:制定随机抽查计划;从监管对象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提交检查报告,作出检查结论,视情作出处理决定。

(四)公示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完善被许可单位或个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完善猎捕野生动物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检查人员基本信息、专业信息、检查信息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三是推进随机抽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抽查工作和下一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被抽查对象因同一检查内容实施重复检查。分年度建立猎捕野生动物许可随机抽查档案。

六、关键词解释

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猎捕:是指依法获得国家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准许猎捕野生保护动物的被许可单位或个人,按照许可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所开展的猎捕野生动物活动行为。国家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