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项廉政风险点
| 黄山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项廉政风险点 | ||||
| 权力名称 | 风险点及表现形式 | 风险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 科室 |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 中 | 明确报检资料审核标准,实行双人复核制,对异常申报开展实地核查 | 林检站 |
|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 中 | 全面实行电子植物检疫证书,执法人员扫码核验 | 林检站 | |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 中 | 在调运前,必须先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确保货物来源地无检疫性病虫害 | 林检站 | |
| 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及产品 | 中 | 加强承运人责任告知,明确擅自开包、转运的法律后果,纳入信用监管 | 林检站 | |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 | 中 | 加强承运人责任告知,明确擅自开包、转运的法律后果,纳入信用监管 | 林检站 | |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种苗,违规发放调运或使用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种苗基地违规核发“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资质 | 中 | 实行来源进行备案登记,要求提供采购合同、检疫证书等凭证,确保来源可追溯 | 林检站 |
| 对除治作业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对除治不达标的情况予以放行 | 中 | 建立“事前勘察—事中抽查—事后验收”的监管流程,验收需经2人以上现场签字确认; | 林检站 | |
| 基层护林员或经营主体发现病虫害后,因担心被追责或影响经营效益,故意瞒报、漏报 | 中 | 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制,明确各级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时限,对瞒报、漏报行为实行责任倒查。 | 林检站 | |
| 检疫人员违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 中 | 推广电子检疫证书,实现办证、核验、监管闭环管理 | 林检站 | |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 信息发布主体难追溯;网络传播快;社会影响面广 | 中 |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与网信部门联动;规范官方信息发布渠道 | 林检站 |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 调运车辆流动性强;检查站点覆盖不全;夜间闯关逃避检查 | 高 | 加强公路检查站值守;加强运用电子监控技术;建立跨区域协查机制 | 林检站 |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符合调入重点预防区条件的申请,违规发放调运许可 | 高 | 向社会公开禁止调入重点预防区的物品名录,明确审批标准和条件;对调入重点预防区的应检物品实行电子化登记 | 林检站 |
| 检疫核查环节,对调运物品的检疫证书真实性核验不严 | 高 | 对调入重点预防区的应检物品实行电子化登记;定期对重点预防区调入物品开展“回头看”抽查,发现违规倒查审批和查验责任 | 林检站 | |
|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的木材、苗木等检疫查验不严,未核验检疫证书即放行 | 高 | 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主要出入口设置检疫检查点,对所有进入的应检物品查验检疫证书,无证或证物不符的一律禁止进入 | 林检站 | |
|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 入境环节监管衔接不畅;货证信息核对不严;虚假申报识别难 | 高 | 加强海关与林业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查验;建立入境应检物品台账 | 林检站 |
|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 责任主体推诿;销毁过程监管不严;疫情扩散后果认定难 | 高 | 建立松木材料管理台账;实施闭环销毁;疫情监测与执法联动 | 林检站 |
|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定点利用企业监管不到位;疫木流向难以追踪;违规利用疫木 | 高 | 建立疫木定点利用企业名录;实施电子监控;建立疫木流向追溯系统;定期现场核查 | 林检站 |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