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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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 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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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林林罚决字〔2025〕第14号 |
吴**滥伐林木案件 |
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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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6日,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小贺村村民吴**在为黄山市博村林场进行枯死松树疫木清理作业期间,为确保现场施工安全,在未另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采伐范围外的杉木,造成森林林木被破坏。滥伐林木数量59株,蓄积1.1015立方米,出材0.66立方米。滥伐林木行为,现已查证属实。 |
种类:1、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计1142.46元;2、责令六个月内在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缴纳罚(没)款。 |
黄山市林业局 2026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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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