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林业局其他行政事项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2025版)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其他权力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林业局的反馈信息;确保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仅用于科学研究、教学、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条件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2.对不符合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审批条件而予以受理、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的审批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猎捕、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过度猎捕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其他权力 |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备案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不同的引种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予以备案的,制发同意备案文件;不予备案的,制发不予备案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内容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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