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55/202603-0001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6-03-09
发布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6-03-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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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林业局行政规划事项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2025版)

作者: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6-03-09 16:53 信息来源:黄山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1.启动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量化分配各项林地管理指标。
2.审查责任: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审核(既要体现林业发展需要,又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林地规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规划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1.启动责任:制定规划编制方案。
2.审查责任:对规划进行审核(既要体现林业发展需要,又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规划;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防止擅自修改规划。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林地规划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