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55/202308-0004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三农,函,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3-08-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国绿〔2023〕1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8-14 17:16 信息来源:黄山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市林业局生态科 李维;联系电话:2513613

 

           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2023814

 抄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


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新安江等四条生态廊道的战略举措,确保高标准完成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任务,如期实现各项绩效目标,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是黄山市人民政府为提升森林质量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2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2023年项目申报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53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4号)要求开展的国土绿化重大项目。

第三条 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维护生态安全、提振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为目标,坚持科学、生态、节俭原则,坚持系统观念,将项目建设与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等相结合,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第四条 项目总投资3.0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亿元,省级财政补助0.2亿元,市级财政配套0.2亿元,县级财政及其它投入0.66亿元。建设总任务17.7万亩,其中:人工造林1.9万亩、森林抚育8.97万亩、退化林修复6.83万亩。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开展国土绿化。

 

第二章 项目运行机制

第六条 成立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林业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等主要负责同志,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分管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七条 坚持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区县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项目组织领导。市林业局和各区县林业局成立工作专班,高标准推进项目建设。

    第八条 领导小组印发《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区县、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工作安排、时间节点和造林季节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作业设计指南(试行)》,明确项目作业设计相关要求。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标准(试行)》,明确项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包保工作方案》,实行技术包保网格化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任务数量、质量、时效等进行综合评判,对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区县和单位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十三条  明确项目法人主体,相关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入库,形成有效资产。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四条 完善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各地项目须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项目建设程序严格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未编制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批复不得施工。项目作业设计以县为单位编制,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主要任务应与财政部下达指标保持一致。各区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作业设计进行初审后报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在编制项目作业设计时,应充分征求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意见,并尊重经营主体意愿,统筹兼顾利益诉求,组织指导科学绿化。

第十七条 经审批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施工条件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在项目投资和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施工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认可后实施变更,变更内容存入档案。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地块、建设内容、树种草种配置等重大变更,应经区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提报变更后的作业设计及变更说明,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要充实基层林业站力量,林业站在项目作业设计外业调查中要跟班作业;要履行投资计划执行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人,责任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要及时处理发现问题,并将处理意见及时报各区县、管委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第二十条 在完成工程任务的同时,各区县按照财办资环〔202253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针对不同造林模型,围绕维护生态安全、提振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认真谋划示范片建设,原则上每个区县围绕上述三个目标至少各打造一个示范片,示范片力求串珠成链,体现特色。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货物、工程、技术、服务等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结合实际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或有相关监理专业人员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也可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成立临时施工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培育需要进行林木采伐的,由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按照森林采伐的相关政策规定审批执行;涉及到公益林的,需符合公益林管理相关规定;涉及到自然保护地的,需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管护责任,落实水土保持和后期管护措施,加强林政执法,市林业局将视情采取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信息月报制度。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底向市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执行相关制度等情况;市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和规范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考虑项目可能的风险点,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促进群众对项目的了解,提升群众支持率和满意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印发《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县根据建设任务及下达的绩效指标,及时分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目标责任管控,确保完成整体绩效目标任务。

    第二十九条 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项目完成后,各区县、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整理收集项目档案资料,及时完善项目台账,留存小班实施前、中、后照片等资料,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林业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预、决算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绩效目标监管,由市级林业、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进行实时监督跟踪,科学评价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局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及时收集各区县财务核算资料复印件,按有关规定制作全套财务辅助账。

第三十三条 加强项目绩效监管,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市级林长巡林督查和全市林长制实施情况考核内容。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区县、管委会要组织项目自查验收,按照省林业局批复的作业设计,对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交自查验收报告,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时开展市级验收,并按规定报送成果。 

    第三十五条 对于验收不达标的,督促区县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六条 将检查验收通过的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数据库成果同步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未落实营造林水土保持措施或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的;

(三)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相关剩余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五)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六)因人为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对项目管理提出进一步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对该办法予以完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