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2年)
1.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第9、19、20、21、22条。
二、承办部门: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二级古树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事科学研究或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请材料
古树名木保护实施方案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或直接到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决定:窗口依据审查意见,对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并对办结事项进行整理归档;
5.送达:窗口送达或通过邮政快递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9-2330622
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第9、19、20、21、22条。
二、承办部门: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报)条件:
二级古树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事科学研究或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1、移植申请书
2、移植方案
3、移入地有关单位养护责任承诺书
4、移入地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或直接到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决定:窗口依据审查意见,对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并对办结事项进行整理归档;
5.送达:窗口通过邮政快递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取件。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9-2330622
3.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25条。
二、承办部门: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具备人工繁育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请材料:
1、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的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的有效批准文件
5、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的进出口证明书
6、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的受容救护处理文书
7、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市林业局)或直接到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决定:窗口依据审查意见,对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并对办结事项进行整理归档;
5.送达:窗口送达或通过邮政快递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9-2330622
4.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承办部门: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市林业局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的,由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申报资料: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1.用地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4.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直接到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决定:窗口依据审查意见,对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办结并送达办结文书;存档并在局门户网站或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公开审批信息。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9-2330622
5.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除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
天然林、国有林场以外的林地2公顷以下的)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承办部门: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市林业局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报)条件:
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除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国有林场以外的林地2公顷以下的;
2.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的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
3.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林地使用定额之内。
五、申报资料: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1.用地单位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六、办理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线下通过窗口工作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限时一次性补正材料; 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
2.审查: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窗口和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给出审核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办结并送达办结文书;存档并在局门户网站或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公开审批信息。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9-2330622。
6.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二、承办部门: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市林业局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报)条件: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为森林经营单位;
2、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在其所经营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五、申报资料:
申请人在办理本标准规定的服务时应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1.用地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六、办理流程: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直接到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将申报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进行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限时一次性补正材料; 符合要求的接收,并予以受理。
2.审查: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窗口和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给出审核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办结并送达办结文书;存档并在局门户网站或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公开审批信息。
七、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9-2330622。
7.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
三、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实施条件:
申请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事项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森林高火险期内确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五、申请材料: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或直接到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依据决定条件、程序和职责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窗口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对办件材料进行汇总,检查和归档。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咨询电话
市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咨询电话0559-233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