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林业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结合我局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台账,落实公开责任到具体科室。
第三条 于每年11月份对我局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四条 局办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相关科室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职能的,或经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