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公共服务指南
1.二级古树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接到报告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第八条: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第九条:(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经现场调查,估测树龄达到100年以上树木。
五、服务流程
(一)普查认定公布
1.普查: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写调查登记表。
2.认定:根据普查估测树龄,由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3.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古树名木登记、拍照、编号。
4.建档:经普查、认定、登记、编号、拍照后材料整理归档,完善古树资源基础数据,完成信息建档工作,分别进入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5.公布: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二)接报告调查认定公布
接到单位和个人发现古树名木资源报告后,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现场鉴定,确认树龄符合标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六、服务时限
普查认定公布全年,接报告调查认定公布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2.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
六、服务时限
每年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3.二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缺失,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
五、服务流程
日常养护管理: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实施。
重点保护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4.二级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遭受人为破坏、养护管理不到位,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
五、服务流程
接受公民咨询、举报,对发现的问题启动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5.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具体知识开展培训,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
六、服务时限
每年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6.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上级要求或本部门计划提出宣传方案(或安排),并予以实施。
2.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对国有林场、有林单位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防火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即时。注重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冬至等重要节点期间,生态旅游、民俗活动野外用火高峰期,以及高火险天气时段,开展宣传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 电话:0559-2514538
7.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年度林业工作要点,结合部门职责,强化林业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探索创新森林经营模式,建设一批高标准、高效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园,加强林业技能培训,提高林业干部职工和林农的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承办机构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市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及涉林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培训、现场指导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电话:0559—2511793
8.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服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相关条例
二、承办机构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市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及涉林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培训、现场指导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电话:0559—2511793
9. 林业新品种引进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相关条例和上级林业部门的工作部署
二、承办机构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有能力承担林业新品种引进的县(区)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涉林法人及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培训、现场指导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电话:0559—2511793
10.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1~7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电话:0559-2513613
11.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退耕还林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六、服务时限
1~1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电话:0559-2513613
12.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接受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六、服务时限
1~1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电话:0559-2513613
13.植树造林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按照《全省宣传工作会议》和《全市宣传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生态保护的讲话,普及市民绿化知识,做好植树造林宣传工作。
2.按照《全市宣传工作会议》要求,配合“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做好植树造林绿化宣传工作。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植树造林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办理时限
1-7天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电话:0559-2513613
14.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相关精神。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办理时限
1-7天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电话:0559-2513613
15.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二、承办机构
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办理时限
1-7天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 电话:0559-2513613
16.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各县(区)林业部门需要普查野生植物资源情况的。
五、服务流程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省林业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六、服务时限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省林业局的总体部署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17.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宣传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确定宣传目标人群;
3.编制、编印、制作宣传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18.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第七条 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为安徽省“爱鸟周”;每年的10月为安徽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时间适时组织开展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确定宣传目标人群;
3.编制、编印、制作宣传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19.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
五、服务流程
就近采取救护措施或送皖南国家级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20.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2019年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害,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四)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有计划地捕猎野猪等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出现野生动物危害预警情况
五、服务流程
由区县林业局提出捕猎野猪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限额计划,转报省林业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21.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 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规定时间组织开展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方案;
2.确定宣传目标人群;
3.编制、编印、制作宣传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22.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五、服务流程
1.制定技术路线和方案;
2.提供行政支持和技术服务;
3.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23.林木种苗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三、服务对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需要接受林木种苗技术服务的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办理申请。
2.受理: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受理后上报至黄山市林业局审核。
3.服务:通过黄山市林业局审核后,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对于需要接受林木种苗技术服务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电话:0559-2513027
24.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对于林木种苗供应信息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黄山市林业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五、服务流程
1.汇编:对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进行统一汇总编辑。
2.送审: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受理后上报至黄山市林业局审核。
3.服务:通过黄山市林业局审核后,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向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告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电话:0559-2513027
25.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对于需要查询林木采种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黄山市林业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五、服务流程
1.汇编:对于黄山市主要林木种子采种期进行统一汇总编辑。
2.送审: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受理后上报至黄山市林业局审核。
3.服务:通过黄山市林业局审核后,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向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告采种期的信息。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电话:0559-2513027
26.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二、承办机构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检机构和森林所有者及经营者。
四、服务条件
免费
五、服务流程
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测、发布预报。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电话:0559-2512693
27.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十条: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3.《安徽省松材线虫防治办法》第五条: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
二、承办机构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机构和森林所有者及经营者。
四、服务条件
免费
五、服务流程
森林病虫害监测、提出防治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电话:0559-2512693
28.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活动,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能力。
二、承办机构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免费
五、服务流程
向公民、社会推广林业有害生物新技术,提供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电话:0559-2512693
28.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生发[2018]117号)第六条: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普查机制,制定疫情监测普查方案,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调查,定期对辖区内的松科植物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和专项普查。日常监测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至少每月一次;专项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春秋季各一次。乡镇林业站按照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普查方案组织当地护林员开展监测普查,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松树出现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免费
五、服务流程
采用踏查、遥感调查、诱捕器调查、详查等方式调查是否出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取样鉴定是否发生松材线虫病。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黄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电话:0559-2512693
30.“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确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上级林业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相关政策意见
二、评选办法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林业主管认定并发布,原则上两年评选一次
三、承办机构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四、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五、服务条件
符合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和省示范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规定的法人、社会组织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电话:0559—2511793
31.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确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监管办法
二、评选办法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林业主管认定并发布,原则上两年评选一次。
三、承办机构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四、服务对象
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五、服务条件
符合省林业产业龙头认定办法规定的从事林产品的生产、加工、服务等,包括木竹种植与培育、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木竹藤加工制造、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林业生物质材料综合加工利用、森林和湿地旅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电话:0559—2511793
32.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林草局关于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规定和通知
二、评选办法
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自愿申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国家林草局认定并发布。
三、承办机构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四、服务对象
省级以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服务条件
符合国家林草局评审办法规定的林业重点加工龙头企业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申报材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林业局科技产业科 电话:0559—2511793
33.“安徽省森林旅游人家”命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第三批“森林旅游人家”申报和命名工作的通知》(林园函〔2016〕228号):请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由市、省直管县林业部门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省林业局文件部署开展此项工作
五、服务流程
接区县林业部门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电话:0559-2342605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