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巡林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山市巡林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黄山风景区、黄山高新区林长办,市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黄山市巡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林长制办公室
2025年8月7日
黄山市林长巡林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巡林工作,增强林长责任意识,根据《黄山市林长制规定》和《安徽省林长巡林工作规范》《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林,是指各级林长对责任的行政区域或生态区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三条 各级林长结合实际,不定期对责任区开展巡查,全面掌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改善情况,监督下级林长开展巡查工作,研究解决下级林长上报的巡林中发现的重点、难点、跨区域性问题。
第四条 巡林内容。林长巡林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二)责任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改革发展等重点工作情况;
(三)责任区域环保督察、巡视巡查、审计反馈问题,国家林草局挂牌督办或通报典型案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常态化综合暗访督查,市级林长制督查发现问题等事项整改情况;
(四)责任区域各级林长、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五)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较多的涉林工作情况。
第五条 巡林职责。各级林长在巡林时应如实记录巡查区域、时间、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要求等。
(一)市、县(区)级林长。市、县(区)级林长通过“四不两直”、调研督导、座谈交流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下一级林长履行《黄山市林长制规定》规定的职责,协调解决林业保护发展突出问题和林业经营者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乡镇级林长。乡镇级林长定期指导、督促村级林长履行职责以及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行为,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职责的,应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
(三)村级林长。村级林长定期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查以及协助督促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以及劝阻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清单,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森林、湿地和草地资源、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林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责任区域林长制“五个一”服务平台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第七条 巡林频次。原则上,市、县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乡镇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村级林长每月不少于1次。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防控等重点时期、重要节点、敏感区域及问题多发频发的地区,各级林长应作为巡林重点,加密巡林频次。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长协助或联系单位应当做好本级巡林方案制定、服务保障、发现问题整改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提示单、建议函、反馈单制度,及时提醒本级林长开展巡林工作,督办下一级林长针对巡林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整改。整改应当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通过反馈单形式向上级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林长巡林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为基层减负要求,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工作实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6日印发的《黄山市林长巡林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