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林下中药材生态化种植和绿色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3 16:57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责任编辑: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林业局:

积极做好林下中药材生态化种植和绿色化防控工作,加快构建“技术标准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体系化”的林下中药材高质量发展格局,助力全市新安医学和大健康产业发展,经研究,现将《黄山市林下中药材生态化种植和绿色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一要结合“四送一服”和“双招双引”工作,面向基层和一线、面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加大指导意见的宣传力度,营造浓郁的宣传氛围。二要结合林情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不断提升林下中药材生态化种植和绿色化防控工作水平。三要加强信息对接和沟通,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地推进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送至市林业局,联系人:陈志虎,联系电话:2511793;电子邮箱:3163026231@qq.com

 

附件:《黄山市林下中药材生态化种植和绿色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黄山市林业局

                                 2021年10月13


黄山市林下中药材生态化种植和绿色化

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3个通则的通知》(林改发〔20215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林下中药材生态化种植、绿色化防控措施,促进林下中药材基地和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种植种类(品种)

在经济林、用材林下套种中药材,通过复合经营、以短养长,不仅能收获高品质药材,而且能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减少水体流失,有利于保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增优、林业增效和群众增收。从立地条件和种植历史看,全市目前林下中药材种植种类主要有:黄精、白芨、铁皮石斛、覆盆子、祁术、桔梗、前胡等。

二、种源要求

1、种源选择。选择的种源应符合中药材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采用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定(或鉴定)的质量优良、性状稳定的药用植物良种或新品种,鼓励选用药食兼用品种,优先选择道地产区、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所繁育的种苗。

2、种源质量。中药材种苗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应当明确生产基地所使用种苗等级与相关质量要求。禁止选用转基因的种质或繁殖材料。

3、种源检疫。从县域之外调运的中药材种苗,应当按国家要求实施检疫。

三、种植要求

1、种植区选定。选择未被污染林地,自然环境适宜,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区域。按照适地适药、良种优先原则,结合自然地理条件,优先选择道地中药材产区。在非道地产区,应充分通过种植适宜性论证及其生态风险评估后科学选定。

2、土地整理。土地整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作业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生态种植可进行适度土地整理,改善土壤条件。根据所选中药材种类(品种)的特性,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平整(耙细程度)、耕地(耕地方式、耕地深度)、起垄做厢(高度、宽度)等。

3、播种栽植。根据所选中药材种类(品种)的繁殖方式,采用种子直播、育苗移栽、根茎埋植等方式种植。采取直播方式的应明确播种时间、播种方法、播种量、播种密度等,并根据品种生长习性适时进行间苗、补苗。采取育苗移栽方式的应明确育苗方式、定植时间、种苗等级、栽植密度、栽植方法及注意事项等。采用根茎埋植方式的应明确种茎年龄、种茎大小、定植时间、栽植密度、栽植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4、科学施肥。根据所种植的中药材养分需求特性和土壤供肥保肥特性,合理使用肥料。提倡以有机肥、生物肥为主,鼓励使用中药材有机专用肥。 禁止施用化学肥料及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

5、有害生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加强林下中药材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根据有害生物种类、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因地制宜选用自然调控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防治。禁止使用化学农药。

四、采收与初加工

1、采收技术

——采收时期。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成果,根据药材的品种、入药部位和气候条件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确保药材质量。

——采收方法。采收过程应保证中药材药用部位的完整,防止外源性污染物或者破坏,同时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采后临时处理(保存)。林下中药材采收后,可就地进行拣选、清洗、去除非药用部位。在临时存放过程中,严防淋雨、浸泡,严禁硫磺 熏蒸、染色、增重、漂白、掺杂等,防止中药材品质下降。

2、初加工技术

——净选分级。将采收后的药材,明确药用部位、非药用部分和异物范围,采用适宜方法去除非药用部位及异物,按不同大小、粗细等进行分级,以便于加工利用。

——干燥处理。除鲜用药材外,多数中药材需进行干燥,干燥处理应在保证药材质量的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干燥方法。采用直接晾晒时,应明确晾晒方法、晾晒时间及注意事项等。采用设施设备进行干燥时,应明确设施设备、温度控制等要求。

——特殊加工。涉及需要蒸、煮、烫、熏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如黄精、厚朴、石斛等,应根据传统加工方式,结合相关标准要求,采用相应的初加工技术,明确加工的时间、流程等要求。

——鲜用药材。鲜用药材可采取冷藏、砂藏、罐贮等方法保存,应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防止药材霉变。保存时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注意事项。中药材初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虫,禁止采取硫磺熏蒸的方式加工药材,禁止一切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行为,确保中药材质量。

五、产品监管

1产品监测。结合特色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监测机构开展林下中药材产地土壤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产品质量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湖。

2、投入品管控。种植过程中严格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管控,严禁使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的投入品。

3、种植过程监测。在生态种植全过程中,定期对生产安全、种植活动、产品质量、环境影响和生态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记录。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种植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4、产品质量检测。依据《中国药典》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产品的产地环境、种植过程、投入品使用、采收、产地初加工、药残留成分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分级,保证产品质量达标。

六、地方标准与档案管理等

1、积极鼓励和指导林业企业、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地方标准,规范种植技术规程,提高产品品质。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2、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复审: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是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是关键技术、适用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是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3、加强档案管理与人员培训,并对林下中药材种植活动相关的台账、文件、图册、音像等资料及时建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长期保存。

4、各地可参照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或技术方案。

5、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