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林业局,黄山风景区管委园林局,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安徽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市林业局起草了《黄山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黄山市林业局
2023年11月24日
《黄山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试点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接受监督。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违法类型分别进行登记受理,按属地原则对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甄别,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级交办的,以交办之日起计)。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待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范围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发生以下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一)在林区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二)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勘察、开山爆破、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四)未经批准在林区范围内农事用火,或批准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五)在林区焚烧纸钱、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或无法核实查证的;
(二)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实查处的,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四)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电话、微信、网络、信函、来访等多种平台或途径进行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举报内容应当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人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奖励50元至1000元。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火灾发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或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十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11月底前,形成全覆盖的举报奖励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进行细化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