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5 08:26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责任编辑: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林长制办公室

                            2023613


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升野猪危害防控成效,切实解决当前野猪危害防控工作中堵点、难点问题,优化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制度和程序,增强人民群众满意感,现就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捕猎方式,加大调控力度。

各地要加强野猪种群数量动态变化监测,及时掌握种群变化,科学确定猎捕数量。因地制宜,拓展猎捕方法,在枪猎的基础上,对传统猎捕方式进行改良,切实提高危害野猪猎捕率。市林长办决定先期选择休宁县、歙县小范围开展试点,学习借鉴周边地区猎捕野猪的经验做法,探索并规范猎捕流程,健全技术支撑,加强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点管理,适时进行试点成效评估,总结试点经验,为有效推广改良传统猎捕方式提供借鉴。各地要根据野猪具体危害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猎捕工作,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有求必应、有害必除。

二、完善狩猎机制,优化队伍结构。

  各地林业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严格审批,择优选择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人员充实到狩猎队伍(如种植大户等),进一步强化狩猎队伍建设。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共同开展人员资格审查,及时将不符合条件人员清理出狩猎队伍。各地要实行精细化管理,完善狩猎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强化狩猎期间狩猎活动的动态监管,做到狩猎计划、狩猎方案等信息及时互通,并向社会公告,发动多方力量监督狩猎队员。加大狩猎人员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进一步提高狩猎队伍专业技能和猎捕能力,确保文明猎捕、安全猎捕。对未组建狩猎队伍的区域,要及时协调好跨区域猎捕,确保猎捕致害野猪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三、降低赔付门槛,扩大保险覆盖。

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赔付门槛,优化赔付流程,提高保险兜底覆盖率,努力做到应赔尽赔,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继续落实保险+补偿机制,按照公平合理、保本微利原则,细化明确保障对象、保费标准、保险责任及范围、操作流程、理赔事项等保险工作内容,优化保险政策。各区县间要加强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同时要积极谋划,编报野猪危害专项防控项目,争取中央及省专项资金支持。

四、坚持多措并举,形成防控合力。

各地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野猪种群分布情况,结合农民自身、社会力量、政府力量综合治理野猪危害。积极探索利用架设野猪防护栏、安装声光设备(闪光灯与喇叭相结合)、日常巡护与村民协议巡护相结合、改变种植结构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生动物,达到“非接触”综合驱赶作用,最大程度保护农作物不受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为助推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

五、关注社会舆情,提升政策知晓率。

各地要制定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应急处置预案,科学规范处置有关事件,提高信访和网络舆情监测及社会舆情的处置能力,形成处置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加大野猪危害防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方式和载体,借助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宣传等新兴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深入开展线上和线下宣传,全面提升群众对野猪危害防控政策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度和覆盖面。

六、落实机制保障,提升防控成效。

一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野猪危害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林业、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财政、农业农村等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乡镇村、承保机构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加强野猪危害舆情监控,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发现问题,马上就办,快速处理,确保野猪危害有应对、种群有控制、补偿能落地,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办理。

二是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各地林业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统筹有关部门、机构切实做好野猪猎捕限额报批下达、补偿资金安排拨付、致害保险理赔落实、狩猎枪弹保管使用、狩猎队员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禁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猎获野猪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并积极探索合法利用。常态化深入村组做好野猪种群调控、主动预防、致害理赔等政策宣传,为进一步提升野猪危害防控成效提供要素赋能支撑。

三是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把野猪危害防控作为为民办实事、增强群众幸福感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对不服从狩猎组织管理、不能有效履行出猎义务的狩猎队员,乡镇政府应将其从狩猎队伍中除名,并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狩猎资格;对不按种类滥捕、交易和售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及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取消其狩猎资格,收回《狩猎证》《持抢证》,对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虚报、冒领猎捕劳务补偿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依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同时,各地林业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商讨狩猎人员在狩猎活动期间行动轨迹、实时位置、枪支保管状态等信息化监管方案,共同争取经费支持,提升我市狩猎队伍监管信息化水平。

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将纳入市级林长制考核,重点考核野猪年度猎捕率、网络舆情发生率、宣传教育覆盖率等项目。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抓不足、补短板,切实将野猪危害防控工作优化措施落实到位。